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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定期公布燃气器具质检情况 关键词: 燃气器具,燃气企业,燃气管理 8月15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出,市燃气管理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的品牌、型号、质量检验情况、售后服务信息等内容。市民关心的滞纳金问题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双方约定为宜,法规暂不予涉及。 据了解,《修订草案》在《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民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了修改。此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190件,提出了40余条修改意见。 市民普遍比较关注的是燃气企业的管理以及企业对燃气用户的服务与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修订草案》对第五章“用气服务与安全”做了较大改动,设置了用户服务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和监督制度、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接受保修制度、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及争议解决制度、价格和服务收费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内容。 考虑到上海使用多种气源,在市场上销售的燃气器具也多种多样,要求其经过产品质量检测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及粘贴标志是必要的。同时,市燃气管理处应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事后管理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验情况、气源适配性、售后服务信息等内容。 分组会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燃气安全保障的问题,提出效仿航空保险的做法,为燃气安全上保险。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倡使用燃气IC充值卡,这样既可减轻抄表工作人员的负担,又有利于市民的安全。审议结束后,市人大有关部门将举行立法听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 |
最后更新时间:2007-08-19 17:09:04